7月14日,含山县检察院联合含山县交通运输局走进含山县道路运输企业开展车辆保险专项普法宣传,此次宣传聚焦运输行业广泛关注但风险暗藏的“机动车安全统筹”业务,旨在帮助企业擦亮双眼,识别真伪,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运输安全。


走访中,检察干警结合近年来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以案说法,向运输企业负责人讲解机动车安全统筹业务与保险业务的区别、购买机动车安全统筹业务后续赔付服务无法得到保障的风险,以及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的重要性。

下一步,含山县检察院将持续关注运输企业法律需求,创新普法形式,深化部门协作,共同为辖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健康、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