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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
【检察职能介绍】什么是民事检察?
时间:2024-12-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检察是我国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和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民事检察职能。

01.

民事检察有哪些职能?


(1)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对民事审判程序的监督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3)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4)对虚假诉讼的监督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当事人以虚伪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虚假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将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予以纠正;对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将依法移送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5)支持起诉

对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02.

申请民事监督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03.

申请监督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三)证明申请监督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有效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授权书。

04.

如何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1)可以拨打12309统一受理电话申请监督;

(2)当事人工作日期间可以前往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反映请求监督的事项和理由并提交证据材料。



文字:豆慧慧

编辑:胡雨虹

审核:王大为、孙恒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