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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2023年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4-02-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31225日在含山县十八

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敏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3年工作回顾


2023年,县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契机,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聚焦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责任,扎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2023,县检察院共有20个集体和个人受到县级以上表彰,其中,省级表彰4个,市级表彰6个,2件案例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2人入选安徽检察人才库,1个法律监督模型荣获优秀奖。

一、聚焦主责主业,在推进平安建设中勇担检察职责

立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新要求,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投身平安含山建设。

(一)全心全力除险保安。主动融入更高水平平安含山建设,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受理移送审查逮捕案件113158人、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1562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8499人、提起公诉340472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办理朱某某等14人、刘某某等26人涉恶案件。坚决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起诉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40人,起诉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112人。持续净化社会风气,起诉“黄赌毒”犯罪64人。深入推进“断卡”行动1,起诉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105人,有力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二)做实做细诉源治理2积极适应社会治理新形势新要求,主动融入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聚焦轻罪治理,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批捕27人、不起诉112人,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促进社会和谐。深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3,依法建议变更强制措施19人,诉前羁押率15.77%。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522人,适用率89.16%,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99.5%,采纳率达99.7%。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30件,促进源头预防,推动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

(三)深化深耕府检联动。深入推进“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就优化营商环境、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知识产权、寄递安全等工作与县工商联、公安、教育、民政、卫健、市场监督、邮政等部门会签文件6个,建立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协作机制,实现依法行政与检察监督良性互动。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强化执法办案联动履职,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15件,统一办案理念,实现双赢共赢。强化行刑衔接4,深入推进不起诉与行政处罚、生态修复等反向衔接,向相关部门移送检察意见4件,促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二、坚持服务大局,在护航高质量发展中强化检察履职

紧扣中心大局,依法能动履职,积极为含山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护航。

(一)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找准护航民企结合点。与县工商联、县经开区会签《关于建立完善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协作机制的意见》及实施方案,提出11项协作机制,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法治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侵害企业利益犯罪2845人,制发检察建议2件,监督清理“空壳公司”981家,实现涉企“挂案”清零目标。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办理企业合规5案件1件。开展院领导包保走访企业活动,以“走访”“下访”等形式落实企业家约见检察长制度6,精准对接法治需求,走访企业89家,企业家约见检察长6人次。

(二)助力绿色生态发展。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一体推进惩治犯罪、保护公益、修复生态。持续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019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7件,督促收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万余元,补种树苗8000余株。扎实开展乡村固废和河湖水域治理活动,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8件,督促清理各类固体废物2000余吨,清理河湖水面废弃船只62艘。积极开展名木古树专项保护行动,通过“联合检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名木古树保护管理职责落地落实。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与县法院、运漕镇共同设立生态司法修复增殖放流基地,助力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三)纵深推进数字检察7将数字赋能作为引领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做深做实大数据检察监督。以“小专项”为牵引,紧紧围绕刑事审判、行政违法、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开展数字检察监督,并在全市数字检察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全年共搭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8个,调取外部数据10条,梳理监督线索100条,利用“大数据”办理各类法律监督案件67件,制发检察建议25件。其中,1个案例荣获全省十佳大数据法律监督典型案例,1模型在全省“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中荣获优秀奖,并被推广至全省范围内使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强化法律监督,在维护公平正义中书写检察答卷

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全面推进“四大检察”,努力维护司法公正,筑牢法治之基。

()刑事检察监督有力。全面加强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等各环节监督,全年共监督立案25人,监督撤案23人,追捕追诉12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95件次,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立案18件,提出抗诉1件。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1900余万元。加强刑事执行监督,纠正执行活动违法情形76件次。深入开展“雷霆2023”财产刑执行专项监督,针对财产刑执行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提出检察监督意见5件。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办理职务犯罪案件5件。

(二)民事检察精准有效。强化精准监督理念,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111件,提出监督意见91件,其中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4。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办理全市首例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及指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全力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严惩虚假诉讼及侵害企业权益等行为,办理相关案件4件,其中办理的方某某虚假诉讼案,涉案金额高达400余万元。强化审判执行检察监督,提出检察建议46件,通过执行监督帮助申请人石某某执行到位工伤赔偿款25万元。

(三)行政检察稳中有进积极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办结各类行政检察案件41件。办理了含山县首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以“府院检”联动的方式,合力化解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8工作,聚焦医疗卫生、婚姻登记、农民工讨薪等民生领域,化解行政争议5件。加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围绕土地执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等领域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提出监督意见12件,均被采纳。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针对行政机关怠于或违法履职,发出行政检察建议18件,助力更高水平法治政府建设。

(四)公益诉讼检察积极有为。深刻践行“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1件,制发行政诉前检察建议71件,实现了诉前维护公益目的最佳司法状态。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围绕无障碍环境、生态保护、食药安全等领域开展专项监督,制发检察建议34件,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到位。持续推动“国土国财”专项治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追缴税费1000余万元。坚持“当诉则诉”,针对相关行政部门履职不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通过刚性监督督促依法行政

四、坚持为民司法,在办好民生实事中践行检察初心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心用情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如我在诉”办好群众身边的每一起“小案”

(一)用力守护千家万户幸福美好生活。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四个最严”重要要求,严惩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犯罪,办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有毒、有害食品案件814人,提起公益诉讼9件,诉请惩罚性赔偿38万余元。积极开展“打拐”专项行动,起诉拐卖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10人。常态化推进“飞线充电”“窨井盖”“路面突出物”等安全问题整治专项活动,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11件,督促集中整改安全隐患600余处,协助行政机关梳理“建、管、护”职责分工,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头顶上、脚底下”的安全。

(二)用心解决群众揪心事烦心事。依法为农民工讨薪“撑腰”,综合运用诉前调解、支持起诉等方式办理欠薪案件57件,帮助追回劳动报酬53万元。全力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对3件虚假婚姻登记进行监督,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2件。推动司法救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现弱有所扶,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9件,发放救助金15万元。严格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采取领导包案、联合接访等一系列措施,办理群众信访87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初访首办环节。全面推开检察听证9,聘任13名听证员,组建检察听证员库,开展检察听证130件次,以公开促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用爱撑起未成年人法治蓝天持续擦亮“萤火虫”未检工作品牌,建成全县首个综合性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坚决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捕5人、起诉18人;坚持惩治与教育并重,对涉罪未成年人,批捕1人、起诉7人,不起诉(含附条件不起诉1020人,为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预留通道。协同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对监护失职的“甩手家长”发出督促监护令28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30余次。打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合拳”,强力推进强制报告11、从业禁止12、入职查询13等制度落地,联合县教育、公安等8部门会签《关于落实性侵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工作实施意见》,开展落实强制报告宣传活动和监督检查活动12次。聚焦网吧、娱乐场所、宾馆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痛难点问题,办理综合履职案件4件,制发检察建议8件,对在职或拟入职教职员工开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4200余人次。进一步促进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与县教育、民政等5部门会签《落实困境儿童精准帮扶特别保护行动的实施方案》,联合慰问特殊困境儿童37人次。常态化推进法治进校园,参与普法帮教72次,携手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五、弘扬实干精神,在全面从严从实中锻造检察队伍

聚焦“五大”要求,落实“六破六立”,努力打造一支求真务实、担当实干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

(一)切实筑牢政治忠诚。坚持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开展政治轮训,引导干警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主动向县委和市检察院请示报告13次,县委主要领导对县检察院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大数据检察等工作均作出重要批示。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转化运用调研成果8项。坚决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设涉检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系统,强化网络舆情监测及应对处置,全年无涉检网络舆情发生。

)自觉强化党建引领。坚持把党建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积极培育“民生含检 小善大爱”特色党建品牌,聚焦民生领域,打造“支持起诉暖民心”“情系未来护成长”“司法救助解民忧”3个特色子品牌,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该品牌案例荣获全省检察机关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十大典型案例。深耕检察文化,成功创建廉政文化走廊和党建品牌阵地,以高质量党建引领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持续提升履职素能。深化以实战练兵促业务能力提升工作,鼓励青年干警参加业务竞赛、岗位练兵,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跟班结对、实务实训中,给足人才成长空间。搭建“含检青年理论学习e家”平台,组织开展青年业务骨干上讲台,以讲促干强本领。扎实开展青年干警“学习交流月”“理论大练兵”等系列活动,一体推进理论素养和专业能力提高。3名干警入选省市级人才库,2名干警在全市业务评比中分别荣获标兵、能手称号,6篇理论文章在省市级刊物发表及获奖。

(四)抓实从严管党治检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十个严禁”要求,开展专项检务督察11次。抓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记录报告有关事项65件。深入开展强作风、重实干、树品牌、提质量”专项活动,持续巩固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警示教育活动24次,以身边案教育身边人。建立院党组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定期会商机制,推动两个责任贯通协同。

(五)主动接受监督制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主动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未成年检察等专项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代表参与检察听证、检察开放日等活动143人次,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187件次,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加强检律良性协作互动,服务接待律师阅卷146人次,处理律师申请事项24人次,办理阻碍律师行使辩护权控告案件18件,全面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各位代表,一年来,县检察院各项工作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离不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言献策、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在此,我谨代表县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站在新时代的历史坐标,对标党和人民新的更高要求,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仍需走深做实,现代化法律监督理念仍需树牢夯实;二是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精准性、实效性还有不足,优质检察产品供给有待进一步丰富;三是检察队伍素能还存在短板,法律监督履职能力还需持续提升;四是全面从严管党治检仍有薄弱环节,压力传导还需进一步加强。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紧盯不放、着力解决。


2024年工作安排


2024年,县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忠诚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努力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为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学深悟透党的二十大精神要义,巩固主题教育成果,结合含山检察工作实际更新理念、改进工作、推动发展。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持续擦亮党建品牌,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二是精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工作,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依法严惩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推动更高水平平安含山建设。持续深化“府检联动”,注重发挥检察建议作用,依法延伸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堵漏建制、完善社会治理,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抓好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在持续完善制度供给中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三是全面加强民生司法保障。持续办好公开听证、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支持起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检察为民实事,努力让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成色更足。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等犯罪,扎实办好群众身边“小案”。加大老年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司法保护力度,精准开展司法救助,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强化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深化未检综合履职,不断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四是持续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提升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质效。优化刑事审判、执行活动监督方式,守好司法公正最后一道防线。全面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强化精准监督、类案监督,赋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以稳数量、提质效、拓领域为主线,加强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忠实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用好大数据法律监督新模式,推进智慧检务与办案深度融合。

五是不断夯实检察工作基础。深入实施人才强检战略,以创建检察品牌为引领,以落实司法责任制、检察官惩戒为驱动,以深化教育培训、实战练兵为抓手,着力培育更多业务能手。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狠抓“三个规定”贯彻落实。坚定不移深化全面从严管党治检,一体加强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风正好扬帆,奋楫启新程。新的一年,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切实扛稳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责任担当,努力在现代化幸福美好含山建设新征程上再创佳绩!











相关用语说明


1.“断卡”行动:是指为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行动。

2.诉源治理:是指通过多种治理手段,预防潜在纠纷、化解已有矛盾、减少进入诉讼环节案件数量或有效分流诉讼中的案件。

3.羁押必要性审查: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4.行刑衔接:是指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衔接,是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的衔接;根据其启动方式,可以分为“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和“刑事司法向行政执法”两种基本模式,即“正向衔接”和“反向衔接”两种。所谓“正向衔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因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没有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法律活动;所谓“反向衔接”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相关案件的法律活动。

5.企业合规:是指检察机关针对涉嫌犯罪的企业采取一定的强制整改和监管措施,促使企业完善治理。

6.企业家约见检察长制度:民营企业家可以通过控告申诉窗口、12309检察服务平台、96309服务民企热线等途径,提出约见检察长的申请,检察长通过接访民营企业家,第一时间了解民营企业诉求,用足用好各类政策措施,助企业解决难题。

7.数字检察:是指检察机关通过数字化技术,建立法律监督模型及配套系统,发现类案线索后进行融合式监督,对社会治理机制进行系统性完善的新模式。

8.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使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处理,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

9.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10.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1.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公职人员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12.从业禁止制度:是指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

13.入职查询制度:是指教育机构在新招录教职员工前及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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