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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
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检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时间:2021-12-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6年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首次提出的善意执行概念,引发了民事执行领域的一场大反思,并逐步演进为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已成为当前依法执行体制之下对民事执行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和规范,其对于解决当前一系列民事执行问题具有重大意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民事执行的伴生物,可从中受到启发,以破解发展难题和激发监督的新思路。

首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与双赢多赢共赢的检察监督理念存在内在协调共生的联系。两者都在把握司法机关职能定位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其职能影响、各方效应等,既依法履行自身职责,也充分考虑监督对象以及第三者影响,发挥司法能动酌情酌理传递法的温情作用,实现共存共赢。如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被裁定以物抵债的,虽然欠缺提扣租金的前提,但仍然应该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对于损害当事人基本生存权益的违法执行行为,检察机关应当监督纠正,同时还可联合法院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此,则既监督解决“执行乱”问题,又支持解决“执行难”问题,进而实现了“共进”。此外,检察机关对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执行案件,应当将释法说理贯穿办案全过程,维护执行权威,努力扮演好矛盾终结者角色。

其次,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视角下,可兼顾“执行乱”与“执行难”问题。长期以来,围绕民事执行检察基于“执行难”“执行乱”能否统筹兼顾的目标争论颇多,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则有效厘清了认知混乱,起到了聚同化异的作用。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语境下,善意文明执行首要是依法执行、规范执行;其次,强调破解“执行难”依然是执行工作的重心和主线。因此,在当前司法政策、司法理念的感召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单纯聚焦解决“执行乱”的价值意义已大幅限缩,与法院协同推进规范执行,促进解决“执行难”的信号愈发明显。如,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围绕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消极执行等开展监督,实质都是在助力解决“执行难”。

再次,民事执行检察秉持适度的司法职权主义,有利于缓和民事执行工作长期存在的矛盾。以执行网络查控为例,在提高财产查询效率的同时,极有可能因难以对账户性质(如养老金账户、农民工工资专户等)作出精准区分,以及执行人员几乎无暇依职权核实确保善意文明执行的事实,有可能无意中侵害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针对事关公共利益、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等的执行案件,通过适度的职权主义,以更为充裕的时间精力主动调查核实保证善意文明执行的事实,以便更为审慎地作出审查决定,兼顾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能够在平衡好“执行难”和“执行乱”关系方面起到“润滑剂”作用,有利于钝化社会矛盾。

做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关涉做强基层民事检察工作。既需要检察机关不断转变监督理念,又需要检察机关不断提升监督素能。更为重要的是,需要从全局和高处着眼,用辩证的思维方法看待和处理问题:

一是要处理好反消极执行与治理乱执行的关系。首先,要善于对民事执行工作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有准确的把握。当前,检察机关要态度鲜明地将反消极执行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赢得各方的信任和支持。其次,对于明显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行行为要敢于监督、及时纠错,捍卫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此外,针对陷入执行僵局且长期申诉信访的执行案件,在检察环节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运用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手段,均衡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实现息诉罢访。

二是要处理好执行监督与执行救济的关系。执行监督不等同于执行救济,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一定要在依法、规范、理性的前提下运行,不可无限扩张,更不能任性、无目的、无条件地“乱监督”,甚至激化矛盾引发缠访缠诉现象。如,对于仅存在执行瑕疵的案件,如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正当实现的,应保持检察监督的谦抑性,不应随意干涉司法权的行使,也不应主动介入破坏诉讼平衡,以尽可能维护司法权威。

三是要处理好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的关系。民事执行监督是对民事执行活动整个过程的全面监督。但全面监督并不意味着“眉毛胡子一把抓”,尤其是在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素能尚有较大提升空间的情况下,更应该让有限的监督资源实现最好的监督效果。因此,民事执行监督应当紧紧围绕社会发展实际和当前司法实践需求有选择性地开展重点监督工作。比如,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开展涉非公企业、涉基本民生、破产领域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专项活动等等,能够直接有效地彰显检察机关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引领监督的成效,有利于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处理好刚性监督与柔性息诉的关系。民事执行监督应秉持“支持中监督,监督中支持”的理念,注意不同监督方式的有效衔接和综合运用,以不断提升检察机关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监督质效。笔者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需驰而不息地提升监督的精准化程度和含金量,努力将民事执行检察建议做到刚性,做成精品。另一方面,在民事执行检察环节若能把息诉工作做好,顺利化解执行中的矛盾和痛点,充分展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所起到的“减压阀”作用以及在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方面的成效,必然有利于改善法院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心认同,也必然会提升当事人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认可度,从而更好地实现检、法、当事人之间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