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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事调解案件中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路径
时间:2021-04-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前,民事调解已成为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多发地带。2014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202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2020年2号(总第五号)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并在检察建议中把虚假调解案件作为检察建议的重点内容提出。可见,加强对虚假调解案件的检察监督,也是新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责。

  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对法院调解案件中的虚假诉讼存在的检察监督权界限规定不明、检察监督效力有限以及检察机关调查权有限等困境,笔者结合民事检察工作实践,就当前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民事调解案件中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相关职责,修改完善法律。为了更好地打击虚假诉讼参与人,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案件的检察权予以明确和强化。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在调解案件中应当如何作为,给出了“调解自愿、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则性规定,但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调解案件占比逐年增高,调解案件中发现的虚假诉讼比例居高不下,建议将民事诉讼法中对法院关于调解的程序,作出明确的细则性规范。

  二、强化实践探索,灵活监督方式。针对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虚假诉讼罪的民事虚假调解案件,因案件双方当事人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不能再单纯地以当事人意思自治来看待,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以虚假诉讼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采用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针对单纯的民事欺诈类的虚假调解案件,不必拘泥于虚假诉讼裁判结果监督的方式,在监督时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例如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促使法院自行启动对该类案件的审查程序,在尊重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基础上,对存在虚假调解情形的案件进行精准监督。

  三、强化协作配合,建立长效专项监督机制。一是检法联动,要建立检法共同推出的虚假诉讼案件协作机制,重点放在案件线索移送、联合调查、结果反馈等方面,共同打击虚假诉讼案件。二是检警联动,在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该案基本法律事实有可能是完全虚构,或已经进入执行环节并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将案件同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予以打击。三是检律联动,一方面,要加强律师执业教育,推进行业自律。要建立完善执业行为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从业人员执业过程中出现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时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另一方面,建立可疑案件专项备案机制。代理律师在接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嫌疑时,应当做好严谨、细致、全面的接案谈话笔录,并单独建立完善的案件档案以供后续的合规性审查。四是内部联动,检察机关公诉、侦监、控申等业务部门应建立完善内部协作机制,树立全院一盘棋、上下一盘棋的大局意识,整合上下两级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资源,建立从刑事案件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建立反馈机制并切实执行,增强监督合力。

  四、强化智慧司法,拓展案源渠道。一是打通政法各部门办案平台,初步构建“智能检务”。借助现代化科技手段研发应用大数据,特别是政法办案智能管理系统、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用大数据监督法院调解行为,通过专业接口,将检法两家的信息打通,实现共通、共享。开发专门的数据抓取软件,运用数据整合抽取、智能综合分析等手段,对法院审判、调解活动流程和重要风险节点进行研判分析,针对个别当事人高频诉讼行为、法院调解书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特殊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查看端倪。二是加强外部联通,拓宽案源渠道。依托“两微一端”等新媒体、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平台加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宣传力度,提高从群众、被害人举报等方式获取线索的概率。加强与司法局、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联络,积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案件外部线索移送机制,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工作合力。三是建立不良诉讼名单,搭建诉讼预警机制。应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比如被执行人失信系统以及其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涉嫌虚假诉讼的参与人进行留痕监督管理,对其之后的诉讼行为加强审查。

  虚假调解类案件的监督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检察机关必须勇于担当,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切实加大对虚假调解案件的监督力度,维护司法秩序,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作者单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