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全镇各村(社区)对“两约”和村(居)民会议决议进行自查自纠,对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进行改正……看到新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与居民公约制定和修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悬挂在张大姐内心十多年的“巨石”终于落了地。
去年1月,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一起案件线索:A村和B村分别于2010年、2011年通过村民会议确定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其中规定本村女性不享有同男子同等的土地安置补偿权益,否认“女子户”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致使包括张大姐在内的多名因离异、丧偶等原因造成户无男性的妇女和离异返乡的出嫁妇女无法获得安置土地。
检察机关遂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向当地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同年5月,当地镇政府针对检察建议进行书面回复,表示已对案涉当事人制定妥善安置方案,同时印发《通知》,加强对村民自治事项的监管,预防和制止侵害农村妇女权益行为的发生。
张大姐的遭遇并非孤例。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广大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尝试,取得显著成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未来,如何进一步推动各地检察机关与各级妇联加强协作,共同维护好广大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检察机关和专家学者、全国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