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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灯”晃眼? 检察监督还生鲜农产品“本色”
时间:2023-1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我县部分农贸市场、大型商超以及街边生肉铺的“生鲜灯”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部分肉类等生鲜农产品销售摊位存在“生鲜灯”照明的情况。

“生鲜灯”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通过增加特定颜色发光,改变灯具对特定颜色的显色能力,在“生鲜灯”照射下的肉类及蔬菜瓜果看起来色泽鲜艳,光泽度好,与自然光下差别很大,购买时无法辨认真实颜色。这既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将现场调查的情况反馈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一步,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好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作用,与行政机关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文字:江 成

编辑:陈勤琪

审核:王大为、孙恒波